新浪体育讯 为规范社会各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、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(含所属运动队、运动员,以下同)名义进行营销宣传行为的秩序,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和中国奥委会声誉,现发表如下声明:
一、除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以及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、赞助商、供应商(名单见附件,以下简称“奥运赞助企业”)外,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,不得为商业目的(含潜在商业目的)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名义。
二、非奥运赞助企业不得使用有奖促销,或赞助、支持、奖励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等形式,变相从事营销宣传活动,也不得从事其他可能使人认为其与中国奥委会、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或奥林匹克运动之间存在赞助、支持关系的行为。
三、根据国际奥委会、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,自中国体育代表团成立至伦敦奥运会闭幕期间,中国奥委会、中国体育代表团以及相关运动队、运动员所在管理单位,不参与、不支持非奥运会赞助企业的任何营销宣传活动。
四、对违反上述规定,影响中国奥委会社会声誉和奥运赞助企业合法权益者,中国奥委会将根据我国法律、法规和国际奥委会有关章程、规定采取相应行动,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五、中国奥委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支持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,或发现有本声明所述的侵权、违规行为的,可与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联系,联系方式为:010-67110744、67120407。
附件:奥运赞助企业名录:
国际奥委会合作伙伴:
可口可乐(Coca-Cola)
宏基(Acer)
源讯(Atos)
陶氏(Dow)
通用(GE)
麦当劳(McDonald’s)
欧米茄(Omega)
松下(Panasonic)
宝洁(P&G)
三星(Samsung)
维萨(Visa)
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:
恒源祥(集团)有限公司
安踏(中国)有限公司
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
宝马股份公司及宝马(中国)汽车贸易有限公司
希尔顿荣誉客会
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
中粮集团有限公司
中国奥委会赞助商:
安利(中国)日用品有限公司
中国奥委会供应商:
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
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
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
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
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
中国奥委会 2012年7月23日